5.21.2014

正義第4-2講︰所謂兩相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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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講者︰Michael Sandel
出版︰公視 DVD


多年前寫過一篇關於〈同性戀是否不正常?〉的文章,在多事之秋的今天看來,是別有一番感覺。在此不想在雜亂無章的討論中加上一腳,而只是在問一個更原則性的問題︰「在民主政府之下,私人空間在何等程度上應受到尊重?」

John Locke而言,民主政府即在state of nature的人為了脫離這戰爭的狀態而達成共識所成立的政府,這個政府之所以成立,其目的就是保護天賦的人權[1]。而所謂天賦的人權,明顯就是在指state of nature下人們早已擁有但不能放棄的「生命、自由與財產」。

這就與我們一般認為「我擁有我自己」的直觀有些出入,一般認為「我擁有我自己」是包括「擁有放棄生命的權利」,但若「生命」是不能放棄,則連「自殺」在道德上也都是不被允許的。

事實上,「你擁有生命但不能放棄生命」可能比較難去理解,但「你擁有自由則不能放棄自由」可能就較容易明白。你可能會說︰「我可以賣身給別人成為奴隸,或甚可以把自己困在獄中。」但是,你賣身及進入牢獄之中的決定就證明你還是自由的。[2]故此,以極端言之,一個民主政府不能投票放棄民主體制,縱使出現百分之百的投票率及同意。[3]

如果,民主政府的首要任務就是保障人權,那麼交稅、服兵役或甚至立法禁止吸煙是如何可能呢?所謂民主程序的授權,有何種界限呢?[3]

[1]嚴格來說是自然權利,但用天賦人權較容易理解。
[2]這種說法可能有點存在主義的色彩︰「自由是命定的」。
[3]除非返回state of nature,否則現階段來說,沒有其他政體比民主政府更能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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