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2014

PHI 3590 康德的道德哲學︰論康德的兩個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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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論----康德道德哲學的兩個概念

亨利‧西季威克( H. Sidgwick)在他的《倫理學方法》(“The Method of Ethics”)一書的附錄中談到康德的「自由」概念。他說,「自由」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有兩個不同的意思,即是說有歧義的(ambiguous)。他把這兩種不同的觀點名曰為「善的自由」或「理性的自由」與及「中性的」或「道德的自由」[1][2]。

「自由」的第一個意思,他所謂「善的自由」或「理性的自由」的意思是:「一個人的行為愈合乎理性,他就愈自由。」[3]只有當我們自覺地遵循定然律令去行事時,我們才是自由。一個行動或行為要是由慾望﹑性好或習慣所發動,我們就不是自由。康德是這樣說:

「『在一切行為上,意志是它自己的定律』只是說『意志的原則就是,只遵照可以使自身作為普遍律的格準去行為 』。可是,這個正是定然律令的公式和道德的原則。所以自由意志與合乎道德的意志只是一件事。」[4]

第二個意思,「中性的自由」或是「道德的自由」的意思則是:「人具有一種善與惡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5]當我們在做選擇時,遵循定然律令去行善或不遵循定然律令而不去行善或甚至行惡時,我們都是自由。這就是說,當我們去選擇不行善或行惡時,即是沒有遵循定然律令去行事時,我們仍是自由。

康德在解決自由與因果律發生衝突的問題上,使用了兩個觀點,即人同時作為感性世界及智性世界的一份子,來解決此一矛盾。而西季威克則引用康德在《實踐理性的分析》[6]中的一段說話:

「在他的這種存在中,任何東西都不優先於他的意志的決定作用;但是,在他的超感覺存在的意識中,他的每個行動……甚至他作為一個感覺存在物的整個存在,都不是別的,而是他作為一個本体的因果關係的結果。」[7]

西季威克指,如果我們完全接受這種自由觀,它必然是中性的自由。當康德把自由概念同道德責任的概念關聯起來時,他就要回答此一問題:做惡者做惡時是不是都是自由的?如果不是,那做惡者便沒有道德的責任,因為我們都必定認為「應該是涵蘊能夠」。

所以,西季威克認為康德之所以要引入「中性的自由」,是為了阻止做惡者把他的責任推卸到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上。而且,更為了要徹底的拋棄「任性的自由」,或當沒有處於某種意志之下的動機時的行動力,因為這個概念與康德對人類的意志的理解有矛盾。[8]

「其實離開律則,自由意志就毫無意義。」[9]

所以康德及後直接了當地問:「我們何以能夠說一個行竊者行竊時是自由的?」並且回答說,這是由於他的「先驗的自由」。由於這種自由,「理性存在物才能公正地把他做的每項違法行為說成他本可以不去做的行為」。所以,一個人雖然在現象上,或是說作為感性世界的一份子,都是被因果律所決定的;但是相對於在本体上的(物自身的)「真我」,或是說作為智性世界的一份子,則他的一生都應被視為能夠自由選擇的存在,亦即是西季威克所謂「一種絕對的自由的選擇的獨特現象」。[10]

雖然,「中性的自由」類近於一般人所理解的自由:人可以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即是所謂「選擇的自由」。這使得西季威克利對康德道德哲學「自由」概念的討論,好像變成一般對康德哲學浮淺的誤解一樣,認為人的意志由道德律則所決定,那麼人就沒有了選擇的自由,沒有可以為善亦可以為惡的自由,那麼人那裏來自由意志?

但是,第一,西季威克是從康德的道德哲學出發,指出康德「自由」概念有歧義,而並不是說康德的哲學與選擇的自由不相容從而作出批評。第二,西季威克很清楚康德所指的「自由」,是排除了他稱之為「任性的自由」[11]。所謂「任性的自由」的意思是:「沒有動機的行動能力」[12]。其意思是: 如果人有自由的話,人必須有一些行為是沒有動機的,這亦即是說,自由是沒有律則的。

明顯地,康德認為「任性的自由」這一種自由的觀念不單無助於解答「定然律令如何可能」這個問題,而且有損道德基礎的建立,所以一開始就把這個概念排除在他的道德哲學之外:

「所以自由意志必須不被認為無定律(lawless),自由意志不過是不服從自然律(laws of nature)罷了。」[13]

雖然西季威克就康德的理論,作為一個與責任相關連的理論的完整性而出發,而提出了他對這個歧義所構成的理由,可是這個理由只是西季威克在康德的理論作成的動機上的推測而已,如果作為證明「自由」的歧義對於康德的理論構成問題,無疑是個很弱的論證。更不用說對於了解甚至解決這兩個歧義之間的可能的衝突。所以,用康德自己的字眼,對康德的道德哲學的「批判」是有必要的。

一﹑自由的歧義所構成的問題

我相信對於康德的道德哲學中「自由」一概念的歧義作了足夠的陳述,接下來的問題是:此一歧義是否對康德的道德哲學構成一問題?

顯然,單就依照日常語言的用法,這個歧義會構成一個語言上的混亂。因為,如果我們說一個人的行為愈合乎理性就愈自由,我們就不能在同一層次同一意義上說他在不合理地行動時,他是通過他的自由選擇而這樣做。

我們要問,這一歧義所構成的問題是否只是單純在語言上的混亂。我的意思是:這問題可否只用語意釐清就可以解決理解上的混淆;還是,這是一個理論上的問題,即,這兩個概念有互相衝突的地方,要修改理論才能解決此一問題?

二﹑自由的歧義會否構成一理論問題

其實,從以上對於歧義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不單是一個語言上混亂,同時亦構成一個理論問題。因為,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愈理性就愈自由,我們就不能在同一意義上說,做惡者作惡時是有選擇的自由。相反,做惡者選擇作惡時,我們就不能說他是理性,所以,我們亦不能說他是自由。那麼,做惡者就能把他的責任推卸到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上。如果這種分析是正確的話,康德並不能真正的解決「做惡者是否自由」這一問題。

所以,「中性的自由」和「善的自由」有矛盾。這個矛盾不單是日常語言上的矛盾,而是把兩者放在理論中亦有矛盾。因為如果只要求在日常語言上的矛盾,則可能在理論中,歧義只是在不同的層次或不同意義底下的描述,而因此不構成矛盾。但是這問題的構成原因是什麼呢?此歧義之所以可能的前設(presupposition)是什麼?所以,我們先從康德對於自由的理解去討論。

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學》(“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一書的第三章中,一開始就對自由作出了說明:

「就如果有生類(living being)是有理性的存在而言,意志是生類所有的一種起因作用(causality)。假如這個起因作用,不用任何外來的原因決定,它也生效力,那末,自由就是這種起因作用的特性……」[14]

「上頭說的,對於自由的定義是消極的,它不能夠使我們發現自由的精髓;但是它能引到一個更富意義更有結果的積極概念。起因這個概念隱含『由定律規定』這個概念,因為我們認為果是由原因所規定。」[15]

這裏康德對自由的理解,是透過動因與結果之間的關係作一表述。康德以為在因果網絡之中,自由的特性表現出兩方面。首先,在消極方面而言,就是結果的動因並非其他動因的結果,即,沒有任何外因所決定。第二,就積極方面而言,就是結果只由動因所規定,而且這一規定的意思是:「由定律規定」,所以,我們可以名之曰為「自律」。

康德這裏所提出的自由的兩個意義,我們為求方便,在此把前者命名為「消極的自由」,而後者則是「積極的自由」。

就康德而言,「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的關係可以說是一体兩面。所以,如果我們把「積極的自由」理解為「自律」,而「消極的自由」是「積極的自由」的另一種表述,則我們可把這兩個自由的意義理解為「善的自由」。因為,在康德的道德哲學中,「自律」是理性表現在實踐上的特性。

到此,我們還沒有證明自由的歧義對康德的道德哲學構成理論上的問題的原因。可是,我們可以隱約看見這一情況:如果「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互相涵蘊,則「善的自由」與「中性的自由」就可以沒有矛盾。因為,如果「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互相涵蘊,則意志在「不受外因所決定」的時就可稱為「自律」,而「中性的自由」所謂「在善與惡之間進行選擇的自由」中的「選擇」,如果它要有意義的話意志也必定是不受外因所決定。所以,我們亦可以說,「中性的自由」實亦涵蘊「善的自由」,而兩者就不可以說矛盾。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是不是互相涵蘊?『如果我有「積極的自由」則我們亦有「消極的自由」』,對於這個問命題,我們大概也可以肯定,因為我們只需要分析一下「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的概念就可以肯定了。問題在於究竟如果我們有「消極的自由」則我們是否亦有「積極的自由」呢?這個問題就不能只用概念分析就解決得了。因為任我們如何去分析「消極的自由」這個概念本身,我們也不一定得出「自律」這個概念。但是,如果我們並不只是考慮「消極的自由」本身,而是加上另一個前提:「意志要麼是自律,要麼是他律」的話,即是,把「任性的自由」排除在討論的範圍,則「消極的自由」必然是「自律」的意思。康德因為要把「任性的自由」排除在他的哲學之外,所以用了一個不合法的推論:「起因這個概念隱含『由定律規定』這個概念,因為我們認為果是由原因所規定。」[16]我並不是說我反對康德這個說法而說它不合法,相反,我是讚同他這種說法而說他不合法。因為這個說法與康德後來不斷提及的「我們不能對智性界有任何知識」[17]或「理性設想自已屬於智性界,它只是消極地認為它自己不屬於感性界—不屬於不能為自己定下支配意志的定律世界。」[18]甚至說「自由是不能解釋的。其實,只是相信自己覺得有意志,就是有與欲望不的能力者在理性方面必須有這麼一個假設而已。」[19]


三﹑歧義之所以可能構成問題的前設

雖然我們還不能百分百肯定「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不互相涵蘊,但我們起碼有足夠的理由去懷疑了。接下的是再去問:如果它們真的不互相涵蘊,則其原因是什麼?

其實歸根究底,問題就出於康德對理性的存在(rational being)的理解上。因為康德把理性的存在建立於可能(possible)的概念上。這裏所謂「可能」的概念的意思是:理性的存在雖然擁有理性,但他的行動不是決定於理性而是決定於感性。由於他的行動是用作表現於感性之上,則他的理性表現只是一種附屬品,而且只是隨機地表現,所以一個存在是否真的作為一理性的存在亦只能隨機地表現,故謂「可能」。這個觀念正是休謨(David Hume)的想法。康德就是同意了這樣一個觀點,而去建立他的道德哲學。

這與自由的歧義的前設有什麼關係呢?我們可以這樣論證:如果理性的存在並不是建立在可能的概念上,譬如建立在康德所謂純意志之上,則理性的存在的一切行動都是合乎定然律令,甚至如康德說,定然律令並不是真的律令,因為由「我應該」(I should)就會變成「我會」(I will)。自由的歧義就完全不構成而問題,因為這時「不受外因所決定就等於自律」,則「消極的自由」與「積極的自由」互相涵蘊,而「善的自由」與「中性的自由」亦沒有矛盾,故不構成理論上的問題。

但是,這樣的解釋對康德來說可行嗎?在康德來說,獨有上帝堪當純意志的存在(即是純粹理性的存在)。如果所有人都是上帝,則根本就沒有道德問題的存在。但是,對於康德的道德哲學而言,道德問題的存在是必先肯定的,所以對於理性存在的建立在可能的概念上是一個前設,亦是構成歧義出現的核心。


四﹑對於由自由歧義所構成的問題的不完美的解答

當然,作為一個道德理論,我們可以在系統之外作出批評,或甚至根據這些評批把它修正。就在我們上述的基礎之上,我們可以批評康德把「真我」只了解為「理性」,令得康德在道德的現實上,即有很多人不道德這一事上,把人了解成建立在可能概念的理性的存在之上。如果康德把「真我」看成一個理性與感性並重的存在的話,簡言之,就是不把理性與感性割裂,正如儒家對人的理解一樣,則就可以解決自由的歧義所帶來的理論問題。

可是這一種修正幾乎是不可能,因為這是康德哲學的前設。所以我們如果真的認為歧義的問題帶來嚴重的理論問題的話,則我們必須在康德道德理論的內部作出修正。

對於康德的理論是否需要作出修正,我們在這裏就不再多言,可是對於自由的歧義問題,我們可以在康德的理論中獲得一個較不完美的解決方法。這個方法是這樣的:康德在解決定然律令之所以可能時所採取的是兩個觀點的方法(H.J.Paton稱之為two stand point)。同樣,我們亦採用兩這兩個觀點,則,當自由作為現象時,這時的自由為「消極的自由」或「中性的自由」;而當自由作為本体的特性時,即康德所謂「真我」的特性時,自由則為「積極的自由」或「善的自由」。這即是說,「善的自由」作為「中性的自由」的基礎,或可以說是作為「選擇的自由」的基礎。其不完美的地方在於,這只是一種單向的關係,即只建立『如果我有「積極的自由」則我們亦有「消極的自由」』的肯定上,對於「消極的自由」是否涵蘊「積極的自由」的問題,一點也沒有解答。不過,這至少可以減少了自由的歧義在語言上所做成的混亂。


[1]亨利‧西季威克著,廖申白譯,《倫理學方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6月初版,(下稱為MOE),p.518
[2]又西季威克稱,當希望表明兩個自由概念的親緣關係時,用「理性的」和「道德的」;當希望強調其差別時,則用「善的」和「中性的」,我亦源用這種用法。
[3]MOE,p517
[4] Immanuel Kant, translated by H.J.Paton,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 Harper & Row, New York, 1964 1st edition, p114. 中譯本為唐鉞重譯,《道德的形而上學探本》,商務印書錧,民28年初版,p92.(下稱GMM, 前頁為英譯本, 後頁為中譯本)
[5]MOE,p517
[6] MOE,p519
[7] MOE,p520
[8]MOE,p518
[9]GMM,p92 這裏康德是隱含了這樣一個意思:如果自由意志是無律則,而意志則是某些事件的動因,則自由意志這個概念是自相矛盾,不可能被理解。而西季威克所謂康德對人類的意志的解釋正是指「某些事件的動因」。
[10] MOE,p 521
[11] MOE,p518
[12] MOE,p518
[13] GMM,p114/p92
[14] GMM,p91/p114
[15] GMM,p92/p114
[16] GMM,p92/p114
[17] GMM,p126 /p110
[18] GMM, p 126 /p110
[19] GMM , p 127/ p 111

參考書目:
亨利‧西季威克著,廖申白譯,《倫理學方法》,北京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6月初版。
Kant, Immanuel, translated by H.J.Paton,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4 1st edition.
康德著,唐鉞重譯,《道德的形而上學探本》,商務印書錧,民28年初版。
陳特著,《倫理學釋論》,台北 : 東大圖書公司,民83。
Moore, G.E.,蔡坤鴻譯,《倫理學原理》,台北 :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民國67。
鄺芷人著,《康德倫理學原理》,台北,文津出版社,民81。
Paton, H. J.,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 a study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London : Hutchinson, 1958.

199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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