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014

自由主義的辯護



http://peterslarson.com/2012/08/24/john-rawsl-and-the-cancer-of-extreme-inequality/

如果我們接受以對(right)與及價值(good)之區分,作為理解自由主義(Liberalism)及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之間分別之架構,則當自由主義在回應社群主義的批評時,尤其是涉及自由主義理論中對及價值之間的關係時,自由主義很難避免兩種情況,它要麼是自相矛盾,要麼是一種循環論証。

當然,以上的推論所牽涉的問題很多,而且範圍亦非常之廣,莫說是要判斷這個推論是否成立,是否正確,就連這個推論之意思,我相信現在也不是十分清楚。而本篇論文所要做的,就是為以上推論作一釐清與支持。

(一)

究竟「以對及價值之區分,作為理解自由主義及社群主義之間的分別之架構」,是什麼意思呢?我們暫且用沈岱爾(Michael J.Sandel)對洛爾斯(John Rawls)的理論的批評作為解釋。沈岱爾指出,洛爾斯的理論是一種義務論式的自由主義(deontological liberalism)。這種理論的最主要論旨就是對是比價值更為優先。而這種優先可有道德及知識論兩種意義。所謂道德意義是指,公正(justice)的的價值比其他價值為高,亦即是當任何一個人的某一項慾望與公正原則有所衝突時,滿足這項慾望所獲得的價值就不被承認。這種對於對及價值的看法,預設了一種對自我的形上學理論,而這種形上的理論則被社群主義者攻擊,因此,亦可說社群主義者反對「對先於價值」[1],這一種說法。這就是「以對及價值之區分,作為理解自由主義及社群主義之間的分別之架構」之意思。

但是,本篇論文並不採用沈岱爾這種對於「對先於價值」的詮釋。這種詮釋並不能把握廣義的自由主義的精神。所謂廣義的自由主義,就用沈岱爾對洛爾斯的自由主義理論判斷為義務式的自由主義而言,則廣義的自由主義應包括義務式及非義務式的自由主義理論。而所謂非義務式的自由主義理論,如果有的話,即是目的論式(teleological)的自由主義理論,其實即意謂接近效益主義式的自由主義理論。

而本篇論文把「對先於價值」理解為一個政治實踐的概念。亦即是從政府中立的論旨了解「對先於價值」。什麼是政府中立的論旨呢?其實就是當政府面對不同的人生目的或是面對什麼是理想的人生等問題時,政府所採取的態度應該保持中立,即不下任何判斷及為任何特殊的人生目的提供方便。而在此情況下,政府所需要做的只有把社會保持在公正的狀態下,不同的人生目標才能有可能得到充分的實現。而這種對於「對先於價值」的詮釋,就明顯的與沈岱爾所指「對先於價值」的第二個意思,即是知識論的意義。所謂知識論的意義是指,對乃是獨立於價值而被定義或建構起來的,這正好與目的論的想法相反。而目的論,例如效益主義,則認為對是由價值所定義的。

一般而言,我們所理解的自由主義,例如洛爾斯的公平式公正的自由主義理論,都是由與效益主義的對比而去了解的﹕即是自由主義是反效益主義的。而兩者最大的分別在於一個是義務論式,一個是目的論式,並且兩者是不能相容的。但這裏郤象把兩者是為同一系統的理論,此實有違傳統的想法。而一開始的推論,「認為自由主義面對社群主義的批評,它對自己的辯護都是不能成立的」,所根據的前提就是基於對於「對先於價值」有別於傳統想法的概念。則當我們支持這一推論是合理前,必先回答此一問題﹕為什麼要接受這種「對先於價值」的想法?

(二)

黑格爾:「在市民社會中,公正是一件大事。」[2]

為什麼公正是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中的一件大事?要回答此問題前,讓我們先對黑格爾所謂市民社會有一個初步的了解。所謂市民社會,黑格爾作了這樣一個定義:
「市民社會,這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抽象的普遍性中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和通過維持他們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3]

而市民社會運作的兩個主要原則則是:
「具体的人作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為各種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性與任性的混合体來說,他是市民社會的一個原則。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質上是同另一些這種特殊性相關的,所以每一個特殊的人都是通過他人的中介,同時也無條件地通過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並得到滿足。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會的另一個原則。」[4]

根據黑格爾對市民社會所下的定義及其運作的兩個主要原則,市民社會的單位——個人,是一個以滿足自己的欲望為目的的自利主義者。而在個人在無法只依賴自己就能滿足自己的全部欲望時,他便要與其他人合作。所以在市民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他們之間的關係是外在性與工具性,即是把自己成為滿足別人的需求及欲望不可或缺的工具,從而在滿足別人的需求及欲望的同時,把他人亦當作滿足自己需求及欲望的工具,來達到利己的目的。這種僅有彼此依賴,互利的人際關係,是一種由外在性與工具性構成他們之間的關係所具有的特性,故構成黑格爾所謂市民社會是抽象的普遍性。

其實,黑格爾所謂的市民社會,亦即是現代西方民主社會的一個理想形態。因為要建立一個民主的社會,最好的途徑就是把社會與政冶分家。而市民社會所根據的就只是市民社會中的成員的需求及他們能滿足其他人的需求的能力。這樣社會就完全沒有政冶的成分。

到此,我們對市民社會,即是現代西方民主社會的一個理想形態,有一初步的了解後,我們便要處理為什麼公正是市民社會中的一件大事。讓我們先從洛爾斯所描述的公正問題發生的環境入手。

洛爾斯作了以下的一個描述﹕
「我們可以簡略地說,任何時候當彼此互不關心的人,在適度的貧乏的條件下,提出相互突的對社會利益分配的要求時,公正問題的環境就出現了。」[5]

公正問題的出現,正因為社會中的人是自利主義者,而世界的資源有限,並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需求時而發生。而在市民社會中,個人作為為自己利益而存在的個体,他與別的成員的關係是工具性的外在關係,即當別人對於他而言,並不能提供他的好處時,他就不會關心他,而亦再沒有什麼關係了。所以當人們合作生產後,比起由自己獨自生產時為多,就出現怎樣分配合作得來的東西,這種公正問題,就是所謂分配的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故此公正是市民社會的一件大事。

除了作為社會與政治分家外,市民社會可作為現代民主社會的一個理想形態的理由是,它對現代人對於自己與社會的關係的想法十分吻合。現代人對於自己在社會中的了解,不再是把自己當作社群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成員,而是在社會中僅互相利用來達到自利目的的個体。亦即是把社會作為自利的一件大工具。所以這種對於社會作為工具的社會觀並不能離開自利主義而了解。

而這種工具性的社會觀與自利主義所根據的假定,就是價值的主觀主義。

(三)

洛爾斯:「公正是社會的第一德性。」[6]

為什麼工具性的社會觀與自利主義所根據的假定,就是價值的主觀主義?這就回到公正問題出現的環境的條件上。公正問題出現的環境的條件,是由主觀及客觀條件所構成,即分別是社會中的成員是自利主義者及人們想要獲得的東西比起實際相對地有限。但是當社會的成員並不是一個有無限慾望的人時,就有可能出現個人的慾望能夠滿足而世界的資源亦未缺乏的情況,則公正問題就不會出現。而公正的情況出現,故應該假設人是無限的慾望者。[7]當然,這是一個能夠成立的論證,但是則要先假設公正問題的出現。而公正問題是否在現實生活中必定出現,即人是否必然是一個自利主義者,在此亦不敢立刻下一定論。

但是,單就理論而言,價值的主觀主義或能補助這個理論的空隙。所謂價值的主觀主義,其最基本的論旨就是我們並沒有可靠的標準分別價值的高低。把這個理念應用到社會裏去,即是政府對於什麼是好的人生這個問題不下一個判斷,保持中立。而價值的主觀主義在把客觀的共同價值取消後,把價值的範圍收縮為個人的私有財產,亦即是麥爾泰(Alasdair MacIntyre)所謂價值的私有化(privatization of good)[8],這所造成的結果就是連社會中的成員亦不能為自己的人生目標下一定斷。

為什麼在這種社會中,個人的人生目標不能由自己決定呢?這是因為當所有人生目標都不能有一合理的判斷時,當個人選擇自己的人生目標時,依據什麼來作決定呢?這時個人所依據的就只有工具理性及慾望。故此,個人在這種社會中的唯一目的就是擁佔(possessive),而這種擁佔只具有形式意義而無內容意義,故個人為自己定下這麼一個目標時,實並不是由自己所自主的,他並無自主性(autonomy)。所以,公正問題的必然出現在當政府對什麼是好的人生保持中立的情況。我們可以想像,如果是一個以禁慾作為最好的人生的社會,大部份在這一社會中的成員都是一個禁慾主義者,則公正問題就有可能不出現,則在上一節所說的工具性的社會觀及自利主義背後所假定的就是價值的主觀主義就是這個意思。

而認為政府把什麼好的人生目標採取存而不論的立場,正正就是洛爾斯等自由主義者所持的。則公正問題必然出現在自由主義的社會中,這亦是為什麼洛爾斯認為公正是社會的第一德性的原因。

(四)

到此我們應該要回答為什麼我們要接受「政府把什麼好的人生目標採取存而不論的立場」作為「對先於價值」的詮釋。根據以上我們的分析,工具性的社會觀﹐自利主義及價值的主觀主義,構成現代理想社會的形態,即民主政治的為基礎的政府。而社群主義所要反對的,就是構成這種社會背後的哲學,亦即是工具性的社會觀﹐自利主義及價值的主觀主義為基礎的哲學。當然,這是包括自由主義在內,但是不單是自由主義。所有支持政府對於什麼是好的人生這問題持有中立的立場的哲學,其實都是基於價值的主觀主義。所以,就連效益主義,雖然照沈岱爾的分析,如果只在他那種對與價值的區分下,並不是社群主義攻擊的對象,但是,效益主義所持的立場,在政府對於什麼是好的人生這問題持有中立的地方上,與自由主義並沒有什麼不同。如果說效益主義有一對於什麼是價值有一標準,這標準就是社會中的效益(utility)的話,則自由主義所根據人民的意願,根據我們在對市民社會及洛爾斯所描述的公正問題發生的環境的分析,亦是人的慾望,則我們可以說持自由主義的政府不是對什麼是好的人生這問題持有中立的立場嗎?而且這種以效益為價值的標準,亦是一個空的標準,我們並不能根據這標準說明你的效益比我的效益為大,所以持效益主義的政府在什麼是好的人生這問題上所持的實際立場亦是中立。

那麼,現在的問題是:究竟社群主義是否真的攻擊工具性的社會觀﹐自利主義及價值的主觀主義為基礎的哲學?麥爾泰在〈價值私有化〉一文中,把亞理士多德(Aristotles)及多瑪斯(Aquinas)對於對及價值的關係作一解釋,指亞氏所謂的對是用來達到人獨特的完美性(specific perfection)或人的本性(human nature)。這是一種目的與手段的關係,但是種關係並不是一般目的與手段的外在的關係,而是內在的。所謂內在的關係即是指手段並能離開目的而被了解,反之亦然,則手段便成為構作生命形式的一部份。[9]而這種對於對及價值的理解,則構成政府在面對社會中的成員時,要為他們提供成就一個好的人生的可能性時,不得不對什麼是人的價值(human good)有一定的認識及了解。而相對於這種理解,就是自由主義式的。

以「政府把什麼好的人生目標採取存而不論的立場」對「對先於價值」的想法 ,其實並沒有與沈岱爾的區分有相衝突的地方。這只是對於效益主義的立場有不同的理解,而且這種理解對於為什麼自由主義者,例如德我肯(Ronald Dworkin),支持代議政治的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及自由經濟市場(economic market)或有一解釋[10]。

(五)

面對著社群主義的批評,即政府對於什麼是好的人生這問題持不能中立的,亦即是在為這社會的成員提供成就好的人生的環境時,共不能不對人的價值有一了解,自由主義的回應,正如本篇論文一開始的推論,它要麼是自相矛盾,要麼是一種循環論証。而以下就是自由主義所可能的辯護及其不能成立的地方。

首先,自由主義所可能的辯護是,它不接受這種對於對及價值的區分,但是以上的分析己經明確的指出,自由主義不可能不接受。因為這是公正問題發生的必要條件之一,而如果沒有公正問題的出現,分配的公正亦不需要,但分配的公正就正是自由主義理論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則在這地方上說,自由主義必須假定公正問題的出現,亦即是必須接受這種對於對與價值的區分。

自由主義可能直接地認為對是可以先於價值的。但是,莫說這是典型的循環論証,而且與契約主義(contractarianism)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因為在定立契約前立契者必先對自己的目的有一了解,否則無法定立契約。所以洛爾斯才在原初境況外設立單薄的價值論(thin theory of good)。在之前的分析我們提到,在市民社會中,由於價值的主觀主義,社會中的成員在面對自己的人生目標時只是被本能慾望所牽動,並沒有自主性。而這種情況下,洛爾斯才提出別一種對立約者的動機的講法,以最高序的興趣(highest-order interest)及較高序的興趣(higher-order interest)[11],但是這種說法正好引証了在立下契約之前,必先對價值有一非政治的理解,而政府亦必先肯定了此一理解才能滿足立約者的要求。如果自由主義必須接受這種推論,否則自由主義便自相矛盾。

如果自由主義提出一個實踐上的理由,即是為了防止多數的暴虐(tyranny of the majority),作為政府應該中立的理由,則這是一種循環論証。因為防止多數的暴虐是要先接受多元主義的論旨,而多元主義其實亦不能離開價值的主觀主義。則當自由主義用防止多數的暴虐或其他的理由,例如以宗教戰爭等事實所支持的多元主義的理由,其實亦是以價值的主觀主義支持價值的主觀主義,即亦是一種循環論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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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Scandel ed., Liberalism and its critics (Oxford: Basil Blackweel publishers LTD. 1984)
[2]G. W. F. Hegel,《法權哲學》張企泰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第229節補充)。
[3] 同上,第157節。
[4] 同上,第182節。
[5]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128) ,中譯本為石元康,市民社會與現代性,(公共論叢: vol.3, 1997, p71)
[6] Rawls,p.3。
[7] 石元康,市民社會與現代性,(公共論叢: vol.3, 1997, p72)
[8] Alasdair MacIntyre, The Privatization of Good: An Inaugural Lecture.(C. F. Deleney, ed., The Liberalism-communitarianism debate, Lanbam,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4),
[9]Alasdair MacIntyre, p.2.
[10] 德我肯把代議政治的民主及自由經濟市場的根據在於政府應該對市民有同樣的關心及尊重作為他所說的自由主義式的平等。但是所為政府應該對市民有同樣的關心及尊重,就德我肯而言,即就是政府把什麼好的人生目標採取存而不論的立場。而正如石元康先生所言,德我肯所謂由平等的概念推導出自由的概念,在德我肯的理論中從未發生過。參考Ronald Dworkin, public and private morality by Stuart Hampshire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115, pp.125-140) 石元康,當代自由主義理論,(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初版, pp48-50)
[11] 石元康,當代自由主義理論,(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初版,p141)

199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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